《乡村“法律明白人”普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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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乡村“法律明白人”普法一本通》      

       出版社    东方出版社      I S B N       978-7-5207-2778-5

       作  者    傅思明  主编       定  价  49.80元 

       开  本    16开        装  帧       平装      

       印  张    14        内文用纸       胶版纸   

       页  数    224      字  数    170千字      

       上架建议       法律/中国      出版日期       2022.5   

广告语    坚持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导向 聚焦解决村民日常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傅思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共北京市委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家组成员,国家高端智库重点项目负责人,北京市宪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研究会副会长。出版著作有:《依法行政培训教程》,《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读本》,《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新〈 公务员法 〉十讲》,《学法用法公职人员读本》。

内容简介      

乡村“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本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详细讲解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总要求,包括乡村“法律明白人”的概念、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遴选、任前培训及上岗、使用、培训、管理等,系统解读宪法、民法典,以及乡村振兴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应急治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常见犯罪预防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条款,并生动介绍丰富的典型案例,以及有关“三农”政策。

本书以案释法,通俗易懂,知识全面,涵盖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方方面面,贴近乡村法治建设实际,是广大读者的普法性学习读物,是农村基层单位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的参考读物。

编辑推荐      

1.紧贴乡村法治建设实际。本书以《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为依据,贴近乡村法治建设实际和村民需要,是乡村法治建设的普法性学习读物,是农村基层单位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的参考读物。

2.内容全面权威。本书内容涵盖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相关要求,系统解读宪法、民法典和村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相关法律制度条款,以及中央关于“三农”的政策。

3.以案释法。本书在书稿中配置了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条款。

本书卖点       1.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本书可作为基层单位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的用书。

2.作者权威。本书作者傅思明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宪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研究会副会长。

3.本书风格平实,通俗易懂,贴近乡村基层法治建设实际。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    宪 法

第三章    民法典

第四章    涉乡村振兴和安全生产相关法

第五章    涉疫情防控和应急治理相关法

第六章    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关法

第七章    涉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

第八章    涉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常见犯罪预防相关法

第九章  涉农政策

精彩文摘

(1200字左右)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得到了全面提升,村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全面增强,但是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本章主要围绕农村不动产登记、土地确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乡村违法用地行为及处置等方面的法治内容作简要阐述。

一、农村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类型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行政申请人的法律事实等进行甄别,然后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且宣告公示的过程。农村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耕地、林地、土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关不动产权利;而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来看,主要涉及首次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所有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在没有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能进行其他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当事人可以在具备以下情形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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